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五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总体要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第十条【设计方案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等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新建建筑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由建设单位申请,第三章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十四条【改造提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城市风貌提升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设计方案审查等相关手续,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四条【管理责任人维护义务】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并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