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经营、管理行为,相关的设置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等,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五条本县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十四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六条设置招牌设施(含各类门头店招)除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外,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七条经许可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者或经营权人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牢固,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