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商〔2023〕117号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350号)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会字〔2023〕55号),制订《宣城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宣城市商务局2023年12月22日宣城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为提高宣城市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第二条宣城交易分团对安徽省交易团切块下达的一般性展位,宣城交易分团可安排不超过宣城展位总数20%符合(一)条件,期间出现参展企业退出、违规使用展位被处罚等展位空出,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设立75万美元为最低出口额标准,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在前三年的平均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10分,参展企业须严格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执行,第十六条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禁止企业联营参展,并配合宣城交易分团办理向省交易团和广交会管理部门报告的相关材料和程序,第六章展位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广交会查处认定的违规参展企业,附件:一般性展位展区设置评分标准附件:一般性展位展区设置评分标准最低出口额:75万美元序号展区评分标准(最高35分)1家用电器达到75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10万美元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