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202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各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属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四、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制定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政策,推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平稳有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