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牵头草拟了《宣城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邮箱:642793480@qq.com宣城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和《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送审稿)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二条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从下拨我市的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农村电商)中统筹安排,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一)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上年度省级下达各县市区农村电商项目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第五章项目申报程序第十九条第八条、第九条支持内容按照省商务厅年度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认定和资金拨付,第二十条其他支持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奖补政策年度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