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绩溪县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第三条在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二)负责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修编及实施,负责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区域内传统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及其他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利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界定的范围内,(六)开展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管理机构及其保护组织的联系等工作,县住建局会同县文旅局负责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县文物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工作,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分别根据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公布后,可参照《绩溪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历史城区、名镇、名村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绩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对应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确保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