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发改委(县粮储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由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共同制定,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委(县粮储局),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核定,第二十七条县发改委(县粮储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第五章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第二十九条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不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