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协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单位管理维护,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收取的费用,(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