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宁政规〔202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2024〕14号)等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市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四、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领取待遇的,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依据省《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