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24〕15号各镇人民政府,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应能足额保障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四、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适时提高征地社保缴费补贴标准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