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旌政〔2024〕28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2024〕14号)要求,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二、缴费补贴标准征地时失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为47900元/人,三、缴费补贴办法(一)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方可享受缴费补贴,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待遇支付,通知县财政局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六、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