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广政〔2024〕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2024〕14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简称“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在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二)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本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标准执行,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按原政策领取待遇的,(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按原政策领取待遇的,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四)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符合原政策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工作,严格执行我市确定的缴费补贴和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