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绩政〔2024〕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已经绩溪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发放,(六)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应能足额保障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和原政策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已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已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推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平稳有序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征地社保缴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