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同一地址的住所(经营场所)及相关经营条件共享为基础办理登记注册,第三条集群注册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下列方式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一)多个企业单独使用或者共享使用的办公工位,低费用或者无偿为创业创新人员提供集群注册住所(经营场所),鼓励有条件的集群主办方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年报公示、记账和报税代理,集群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实际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的,不提供实际入驻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主办方申请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使用“住所托管”,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等,第八条集群主办方可以申请登记为商务秘书公司,其经营范围可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及受托提供商务服务”等,第九条集群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入驻企业以集群所在地址登记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集群主办方已经办理集群相关经营范围登记的,相关场所内具备独立住所(经营场所)或独立经营条件的企业,第十六条集群主办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入驻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