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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应对新冠疫情稳定农业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2-05-22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应对新冠疫情稳定农业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22年5月12日宣城市应对新冠疫情稳定农业生产若干措施一、稳定生猪生产根据《安徽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市、县财政按照2:8的比例承担,对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投保的价格指数保险,市、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对茶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合作社)保有的冷链冷库仓储给予补贴,50m3以上的按照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财政按照2:8的比例承担,对疫情期间受影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自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茶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合作社)新增的100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按照1年期贷款3%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市瑞丰农担及市级以下各政策性担保公司在疫情期间要加大对农业企业担保力度,对茶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合作社)申请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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