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收集的消费品缺陷信息进行分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缺陷信息分析,并自发现之日起或者收到缺陷调查分析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生产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开展缺陷调查分析,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生产者缺陷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作出复核结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第二十条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并将召回计划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者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召回信息,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个月向报告召回计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第二十六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缺陷消费品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到生产者、其他经营者的信用档案:(一)发现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风险不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