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商消费〔2024〕3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合肥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12号)等有关规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财政局2024年3月18日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合肥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做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预算,第五条具有储备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承储企业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市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及绩效评价工作,第八条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商运〔2020〕1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