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性资金支付和银行账户进行动态监控,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资金支付与清算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第三十九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第四十一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规定,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第七章管理职责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各司其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财政性资金清算,及时、准确办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及相关清算工作,(三)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