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九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第十一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资产经营管理、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第十四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属地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六章产权管理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集体资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别管理各自资产,应整合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信息化资源,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