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地级以上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5.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连续在岗从事统计工作2年以上,积极参加统计培训及统计工作布置会议等,6.2年内无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4.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8.其他统计一般失信情形,公布有效期内在省、市、县级统计机构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中免于检查;3.鼓励各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因地制宜”,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