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综合管理工作,第十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主要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省、苏州市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第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后的概算,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管理,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时,第二十九条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资金安排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应当按照集中建设管理相关规定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苏州市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第五十条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五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违反国家、省、苏州市有关政府投资管理及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