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澄征补安置〔2024〕77号(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璜土镇启港苑村、启港苑村第五村民小组,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其中耕地璜土镇启港苑村农民集体0.08760.08760.000900璜土镇启港苑村第五村民小组农民集体0.02760.02760.027600合计0.11520.11520.028500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规发〔2023〕7号)的规定执行,(二)青苗补偿标准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江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yin.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8月14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14日,特此公告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江阴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