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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深圳市瑞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示

龙岗区人民政府 | 2024-07-1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能全面了解掌握申办场所及个人的情况,根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公示拟设立的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情况,企业名称:深圳市瑞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布澜路182号182设计园宝泰大厦4B01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法定代表人:严杰性别:男年龄:44籍贯:湖南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意见受理部门: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电话:0755-28948271通讯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东座1406室电子邮箱:jubangongshi@lg.gov.cn公示期限: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6日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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