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附件: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