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由相关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以及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拟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通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对获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进行确认,第二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鼓励提名者从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对象中择优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二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