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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 | 2024-07-12
按照《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眉彭府预征公〔2024〕1号),启动锦江镇毛家渡社区2组、牧马社区1组、牧马社区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锦江镇提出,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件: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毛家渡社区2组、牧马社区1组、牧马社区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11日附件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毛家渡社区2组、牧马社区1组、牧马社区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眉彭府预征公〔2024〕1号)公告内容,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锦江镇锦江镇毛家渡社区2组、牧马社区1组、牧马社区3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四、安置方式(一)人员安置:按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二)住房安置符合住房安置的按照《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文件规定方式安置,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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