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科技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六盘水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评审(评估、验收)专家等,(四)组织开展科技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五)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现场考察、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评审(评估、验收)专家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咨询活动的专家,第四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评价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应按规定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市科技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材料,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要求,市科技局要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管理制度、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检查、信用评价、绩效评价等内容,市科技局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记录,第五十三条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合同、经费下达文件、验收资料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