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政府射府公〔2024〕16号根据《射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射府公〔2024〕14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就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被征地单位名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镇村(社区)组小计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瞿河葫芦井20.57040.47510.44320.00680.02510.0953沱牌白石100.00330.00330.0033桑树林18.75338.75338.23240.15520.3657211.900811.900811.41080.490030.64880.64880.60710.041742.49592.47112.29670.17440.024850.29390.29390.26560.0283魏家营21.19511.19511.195131.75641.75641.756440.44000.44000.440051.74881.74881.66280.0860合计29.806729.686628.31010.15850.00681.21120.1201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土地征收拟用于2024年第3批次建设项目,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执行,从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6日止,向瞿河镇人民政府、沱牌镇人民政府反映并在听证告知书明确的时限范围内申请听证,由瞿河镇人民政府、沱牌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听证,公告及听证完成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举行听证的,在召开听证会次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瞿河镇人民政府、沱牌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射洪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