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征收板桥街道新建村梅村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37公顷(0.555亩),(三)拟征收板桥街道新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05公顷(0.0075亩),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一)本公告在雨花台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jyh.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8月7日,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9日分享到-微信X【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三)拟征收板桥街道新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05公顷(0.0075亩),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一)本公告在雨花台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jyh.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8月7日,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