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项目申报、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市财政局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第二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三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设置具体项目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第三十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第四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向市财政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