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6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确认的以下欠税予以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欠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欠税,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被公告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欠税公告(2024年第3号).xlsx国家税务总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