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贯彻落实创业补贴政策(统筹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范围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二、申领条件1.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4.申领创业补贴人员,三、补贴标准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补贴资金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2.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符合《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所招用人员应在2022年4月25日前办理就业登记,3.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不符合青人社发〔2020〕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