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受托制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二)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三)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展基金出资额的1.5倍,2.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其中新设立或迁入的子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与被投企业获得投资金额较低者计算返投金额,被投资企业被广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收购的(需在广州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申报),(四)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子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按以下方式退出:1.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2.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3.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七、其他如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生修订,附件: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子基金申报材料(模版)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6月13日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