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立项目标、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2.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等资料,(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项目,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盐城市区符合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第九条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市属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具体申报条件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为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资金支持是否重复进行认定,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