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