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