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3]122号),现下达你县(市、区、单位)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详见附件1),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因素主要包括困难群众人数、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资金标识为“A0302-困难群众救助”,五、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规定,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尽量盘活存量资金,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域内绩效监控管理工作,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2.绩效目标表韶关市财政局2023年6月12日附件:1.120号第二批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附件1.xls2.120号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