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阳政办发〔2022〕76号)文件部分内容修改如下:一、将原文件“第六条申请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内容修改为:第六条申请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阳泉市,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认定为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和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数字经济企业相同,三、将原文件“第八条(四)审查认定”部分内容修改为: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证书(或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证书、数字经济示范企业证书),对已认定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首次升级为示范企业的奖励差额部分,可提出升级申请,六、将原文件“第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对复审通过的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和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修改后,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关于对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