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机构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公路水运行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除外)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机构分别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机构和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机构以下统称部标准管理机构,第九条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由该领域的部业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报部标准管理机构,向标委会、部业务管理机构或部标准管理机构提出计划项目建议,第十五条部标准管理机构会同部业务管理机构,定期向相关部业务管理机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并征求相关部业务管理机构同意后,报部标准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向部标准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部标准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标准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项目延期或终止的决定,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出版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第三十三条部标准管理机构、部业务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标委会等应当加强标准宣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