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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酒城优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 2024-07-08
规范“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管理,第三条“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申请使用,组织申请使用“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推荐工作,第六条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第二章标识使用条件第七条“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授权使用范围为泸州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初级农产品、加工产品及其衍生的服务类产品,第八条使用“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产品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申请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认证(登记)标准要求之一,第九条申请使用“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主体应当是泸州市域内依法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各级区域公用品牌主体及其授权使用主体,第十条使用“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产品必须经过分级和包装,第三章标识使用范围第十一条获得授权的主体可以在展会展览、宣传推介、授权产品基地中使用“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第十三条获得授权的主体应当规范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第四章标识使用程序第十四条申请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的程序:(一)申请主体向泸州市酒城优品农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递交“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申报表及下列材料,第十五条“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二)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申请使用“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四)违反“酒城优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相关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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