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征补安置〔2024〕62号(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洋北街道蔡河村蔡沟组、刘庄组、温庄组、新蔡组、杨庄组,荣昌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友爱村东庄组、高宅组、官庄组、何洼组、何庄组、李庄组、路西组、马场组、新庄组、徐圩组、徐庄组、村集体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面积合计(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小计洋北街道蔡河村蔡沟组0.19710.02240.21950.10100.3205洋北街道蔡河村刘庄组0.15140.08580.63790.87510.8751洋北街道蔡河村温庄组1.03840.16190.43691.63720.35661.9938洋北街道蔡河村新蔡组0.00950.0095洋北街道蔡河村杨庄组0.56540.26140.43091.25770.08581.3435洋北街道涧南村潘庄组0.33280.03120.3640.3640洋北街道涧南村吴庄组0.39820.02540.42360.4236洋北街道涧南村周庄组0.20660.08200.20660.2886洋北街道荣昌社区二组0.43970.10370.54340.5434洋北街道荣昌社区三组0.3790.01820.39720.3972洋北街道荣昌社区四组1.30660.22771.53431.5343洋北街道荣昌社区五组1.42160.19101.42161.6126洋北街道荣昌社区一组0.74760.15090.89850.8985洋北街道下口村陆庄组1.24410.18391.4281.4280洋北街道下口村罗东组0.08200.01180.01180.0938洋北街道下口村下口组0.96480.08251.04731.0473洋北街道下口村徐庄组0.71870.06740.78610.7861洋北街道下口村学校组0.80480.25191.05671.0567洋北街道下口村郑东组0.15410.02260.17670.1767洋北街道下口村郑西组1.43960.26631.70591.7059洋北街道友爱村村集体0.03530.03530.00120.77610.8126洋北街道友爱村东庄组0.74720.06630.81350.15850.9720洋北街道友爱村高宅组0.57080.02130.59210.5921洋北街道友爱村官庄组0.03370.07570.10940.1094洋北街道友爱村何洼组0.91690.00550.29121.21360.62011.8337洋北街道友爱村何庄组0.08420.00300.08420.03850.1257洋北街道友爱村李庄组0.58210.64380.24471.47060.49241.9630洋北街道友爱村路西组0.59440.20630.80070.75111.5518洋北街道友爱村马场组0.26430.00640.58600.27070.06670.9234洋北街道友爱村新庄组0.24500.00690.00690.2519洋北街道友爱村徐圩组0.50700.02920.06920.09840.51451.1199洋北街道友爱村徐庄组0.85760.00590.09020.26981.22350.37920.00231.6050总计17.99570.00591.28425.120324.40612.04542.308128.7596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qsc.gov.cn/scq/gggs/list.shtml)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自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8月4日,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8月4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8月4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宿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