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部门:《广安市前锋区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办公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7日广安市前锋区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壮大,第二条前锋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企业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和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前锋区地方贡献的85%,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前锋区产业发展要求,按以下方式进行扶持:(一)企业年贡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企业年贡献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企业年贡献额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企业在前锋区内购买办公、经营用房,该补贴在企业购买房屋并正常经营满1年后三个月内兑现,区财政局负责对总部经济扶持资金使用加强监管,第八条申请扶持资金的总部企业,第五章附则第九条企业已享受中、省、市、区其他优惠政策或按招商引资协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前锋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前府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