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有关要求下达收购计划,第十条承储企业必须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移库储存前须报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批准,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轮换费用按省级储备粮的标准执行,轮换管理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照省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完成轮换计划,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联合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实施轮换,在轮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价差损失纳入区财政预算或从国有闲置资产变现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第五章储备粮的动用第十八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指示提出计划,第六章储备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报送地方储备粮业务的财务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根据职权对承储企业的日常管理、库存数量和质量加强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