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7月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总理李强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第四条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第六条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第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