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省科技厅修订了《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省重点实验室应服务国家战略、促进地方经济、面向科技前沿开展研究工作,省重点实验室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联合建设的科研实体,依托企业及其合作单位联合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侧重应用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保障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向省科技厅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筹建期2年及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应在筹建中期向省科技厅报告筹建情况,鼓励聘任国外科研人员担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科研人员、科研用房、科研成果、科研设备等原则上不得重复,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上年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每三年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省科技厅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省重点实验室给予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和运行经费补助(以下简称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