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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7-04
公告〔2024〕79号文件有效性:有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有关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的卫生要求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波兰野生水产品进口:一、卫生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波兰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波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四、进口产品要求波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波兰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1.波方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3.波方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波兰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五)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五、证书要求波兰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波兰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波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七、其他要求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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