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安置留用地有序开发利用,可选择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之一对安置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拟定安置方案、安置物业的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转让安置留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下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受让方,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安置方案、安置物业的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让方应当共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方式选定项目建设方,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方应当共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理供地手续但未建设的安置留用地,第十一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安置留用地,并可参照本办法转让(合作)开发或自主开发的开发利用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