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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 2024-07-04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八、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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