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和管理《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指导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开展重点商标申报、初审、保护和服务工作,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重点商标的申报、初审、保护和服务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一)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动纳入,(二)经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纳入,第八条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纳入保护名录的,(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纳入保护名录条件的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应当将推荐函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移出保护名录:(一)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直接移出,(二)由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移出,第十一条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重点商标移出保护名录的,第三章重点商标的保护与服务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海关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海关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与其他省(直辖市)保护名录的对接工作,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将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纳入知识产权刑事重点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