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一、评价条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注册的居民企业,(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评价时间及程序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市审核确认、省级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含宁波)登录审核系统(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由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三)省级公示入库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参评企业,由我厅在评价系统中公示10个工作日(原则上自7月起每月公示一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中公告,各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我厅将于11月中旬前组织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各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全面总结本年度评价工作情况。